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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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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7-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音乐学院章程》《西安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的精神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工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保卫处、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由申诉学生所在的院(系)推选2人。教师代表应当为我校在编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兼有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推选2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2年,学生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学校纪委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长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任代行上述所列职权。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学校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或院长办公室代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并提出申诉的,应当暂缓执行。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讲明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举手或书面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做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讲明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诉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根据情况,会议笔录还可由申诉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申诉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要求申诉人补正申诉书的,期限自申诉人提交补正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或由院长办公室代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为学校对该事项的最终决定,学生如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音乐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音乐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授权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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