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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人:发布时间:2019-06-01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空闲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为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对《西安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学生,服务学校”的宗旨。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尤其是家庭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参加适于学生从事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党政、后勤等部门及各院(系)提供。

第二条  学工部(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措施,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三条  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三)统筹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四)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作指导服务;(五)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六)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工部(处)许可,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未经学工部(处)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有关义务。学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校规校纪作出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是学习成绩良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或享受国家奖、助学金且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学生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凡每学期有两科(含两科)以上补考者,学工部(处)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校外单位需在校内从事与勤工助学有关的经营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学工部(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开展活动。经学校同意在校内从事与勤工助学有关的经营活动的校外单位,原则上应招录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贫困生参加活动。

第八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填写《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由学工部(处)向用工单位推荐。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凡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规定时间到用工单位报到,或报到后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一律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凡工作不负责任被用工单位辞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能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法有:(一)提倡设岗单位全额支付;(二)由学校与设岗单位共同支付;(三)校外单位来校内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和校外用工单位商定。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法》的保护,任何用工单位应为学生的个人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连续两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中,综合个人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情况,学校每年评选出10名勤工助学“自强之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捐赠勤工助学基金;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以自有资金资助贫困学生;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以自有资金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勤工助学基金,一律纳入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每月勤工助学不超过40个小时,每小时酬金不超过18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超过12元。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西安音乐学院的全日制在册本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西安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音乐学院

0一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