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 财 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
〔2019〕105 号) 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 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 办教〔2020〕206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 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学生中 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人民币, 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得 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 息系统。
第四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学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获奖学生的具体上报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年度综合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专业前5%。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 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3.各院系初审。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学工部根据各院系的初审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1.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2.受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音乐学院“国 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则以最新要求为准。